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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深圳市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1日正式公布,2015年6月1日起在深圳全市范围内施行。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主要内容?
 
  答:条例包含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及居住登记相关服务管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向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有网上服务管理平台吗?
 
  答:有。市民可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zjzz.gov.cn)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是如何设置的?
 
  答: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受理居住证申请、签注、审核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居住登记部分
 
  
 
  问:申报义务人有哪些?
 
  答: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问: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有无时限要求?
 
  答:申报义务人申报居住登记时限分以下三种情形:
 
  即时申报:主要包括居住在旅馆业单位,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性服务场所的,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
 
  七日内申报:主要包括居住在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租赁房屋和员工宿舍的。
 
  十五日内申报:主要指居住在除即时申报、七日内申报房屋,
 
  且居住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问:申报时限还未到,非深户籍人员就搬离的,申报义务人还需要申报吗?
 
  答:属七日内申报情形的需要申报,属十五日申报情形的可以不申报。
 
  问:居住登记申报途径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问:怎样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答: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先开通居住登记账号。账号开通后,申报义务人登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登记申报。
 
  问:怎样开通居住登记账号?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
 
  请开通居住登记账号。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开通。
 
  问:开通居住登记账号需哪些材料?
 
  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问: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包括哪些?
 
  答:包括房产证明、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申
 
  报义务人资格的相关材料。
 
  问:即时申报情形如何申报?
 
  答:即时申报情形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进行即时申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问:到受理点怎样申报居住登记?
 
  答: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其所提供房屋所在地的受理点办理。申报时,应当规范完整地填写制式表格,并经申报义务人签名确认后,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表格内容及样式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问: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需要出示哪些材料?
 
  答: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初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初次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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