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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通知

2015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 ]28 号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5年部分月份国税征收的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5年1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月20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二、2015年3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3月16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2015年4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4月20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2015年5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5月20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日。
 
  五、2015年8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8月17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2015年10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0月26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七、2015年11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1月16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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