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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问: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示。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股利,扣除金额应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中列示。

  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解读】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但没有投票权。优先股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1)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2)对于非累积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3. 母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和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如优先股股东)。

  (1)股东(或所有者)权益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权益。

  (2)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持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其他权益持有者的净利润。

  4.“普通股”是劣后于所有其他类别权益工具的一种权益工具,只有其他类型股份(如优先股、划分为权益的永续债)已参与利润分配后,普通股才分享利润。因此,可累积股利与不可累积但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均属于母公司股东利益的扣减项,因此应在列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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