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7〕72号)
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是:
(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择优确定和资助项目承担者。
(二)遵循规律,合理配置。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聚焦国家战略,围绕天津科技发展规划,科学配置创新要素,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三)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据实列支,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等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等重要依据。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委是财政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更加灵活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解决单位内部科研经费预算考核僵化、报销程序繁琐等问题,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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