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 津 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4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二)突出绩效原则。专项资金应对科学可行、效果明显、绩效目标明确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支持。
(三)保障重点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科委、市科协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第五条 市科委、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查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资金,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科普示范活动。主要用于科技展览、教育、竞赛、学术交流等群众性科普示范活动。
(二)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基地和组织等各类科普载体的能力建设和特色活动开展等。
(三)科技服务。主要用于科技咨询、决策论证、专家评审等科技服务,以及服务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活动等。
(四)科普宣传。主要用于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科普出版、大众媒体及新媒体展示、宣传等。
(五)科普开发与信息化。主要用于科普资源和产品开发,以及基于互联网与移动网络的科普信息化建设等。
(六)科普工作推动。主要用于科普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落实方案、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研究,公民科学素养调查分析、科普工作统计评价等。
(七)其它公益性科普工作及活动。
第五章 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设备及专用仪器、展品的购置及运输等费用。
(二)租赁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租赁场地、设备、展品、专业通信、车辆等费用。
(三)能源材料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需水、电、燃料、材料、宣传品等费用。
(四)外协费:指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制作、测试以及其他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会议培训费:指实施科普工作等发生的会议培训费。
(六)差旅费:指实施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等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实施科普工作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津所发生的费用。
(八)信息出版费:指实施科普工作所发生的资料、宣传推广、出版、印刷等费用。
(九)组织管理费用:为组织管理科普项目和科普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科普活动和项目跟踪检查费等。由市科委、市科协结合实际工作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
(十)其他费用:指与开展科普工作密切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支出。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