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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九条 市科委、市科协应于项目启动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以及期限等事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市科委、市科协,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科协对项目、活动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履行专家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提交集体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市科委、市科协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市科协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八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和活动验收以《天津市科学普及项目(活动)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活动)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十九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在项目(活动)任务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活动)验收是以项目(活动)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活动)任务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包括:
(一)项目(活动)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活动)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市财政支持资金、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项目(活动)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活动)实施的组织管理及机制创新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科协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市科协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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