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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精神,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国家委托市科委代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项目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由市科委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市科委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失信行为与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不力、监管不严、不尽责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等
  1.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及相关要求向市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等,以及未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验收。
  (3)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二)评审评估咨询专家
  1.一般失信行为
  (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席等不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函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任务。
  (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接受答辩单位提供的样品,以及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接触。
  (3)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弄虚作假成为评审评估咨询专家,如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2)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3)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4)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5)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及相关要求向市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等,以及未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验收。
  3.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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