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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记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同时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实行动态更新,记录有效期为120个月,期满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取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失信行为记录和限制措施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无法对失信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的,将被核查主体暂记入失信行为观察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完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逐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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