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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2.违反有关规定,对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咨询专家,参与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
  4.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
  4.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失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4)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中介服务机构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市科委或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首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10年内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节轻重3—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二)首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阶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10年内再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并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终止其所承担的相关项目。
  (三)项目逾期超过1年未提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违约告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请验收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四)对于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视情况还将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评审评估咨询专家,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首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3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10年内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况阶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
  (二)首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同时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次数超过承担项目总数10%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节轻重2—5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况1—3年内不再购买其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创新载体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认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评价、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项目结余资金留用等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成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科技计划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及重大事项决策部署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各小组成员负责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十九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第一承担单位及时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申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和举报对象所在单位是失信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有义务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失信行为及调查结果开展评议,并提交评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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