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的步骤和审查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工资协商的审查:
(1)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3)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