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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繁昌县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8年度繁昌县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繁人社秘〔2018〕19号
 
 
 
关于申报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芜政〔2007〕102号)以及《关于申报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1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参保单位申报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本县各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均须向繁昌县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征缴中心)申报2018年度(社保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统筹单位,须一并申报退休人员2018年6月应计发的月养老金。
 
二、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前,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社保征缴中心拷贝当前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数据(电子表格),领取申报资料。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拷贝后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以新增当月缴费基数作为2018年度申报数,不再另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时,根据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填写“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真核对,如发现表中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社保征缴中心申报更正。
 
(三)参保单位要正确填制《繁昌县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三份附后),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于5月20日前与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一并报送。
 
(四)已注册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有关表格资料自行申报,并及时将批量工资申报电子文档(统一模板格式)和《繁昌县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社保征缴中心备案。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为依据,据实向社保征缴中心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申报基数应不低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基数。
 
四、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确定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以本人2018年6月当月计发的养老金为依据。
 
(一)纳入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核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所属单位不再另行申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二)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纳入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行业统筹等相关单位)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所属单位须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月退休养老待遇(保留角分)标准申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申报时需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加盖印章的退休养老金花名册。
 
五、年度缴费(划账)基数调整
 
(一)社保征缴中心对已确认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报盘,应及时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同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6月20日前报送社保征缴中心更正调整。
 
(二)2018年7月1日起,社保征缴中心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养老金),按规定核定调整2018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经社保征缴中心核定后,2018年度内不再变动。
 
(四)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参保单位,由社保征缴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六、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二)根据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情况,社保征缴中心将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繁人社秘〔2018〕19号 附件:2018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表.doc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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