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报单位填写《滨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并携带医学死亡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火化证(与大数据可共享的不需要提供此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42、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材料是什么?
答:申报单位填写《滨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由单位申报:
(1)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其档案中无记载的,需提供结婚证书;
(2)如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且仍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一份;
(3)如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且完全丧先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滨州市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坚定结论书》一份。
43、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规定,市直、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企业遗属标准为每月480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企业遗属标准为每月4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44、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正处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过渡期(2014年至20204年)。对于这部分退休人员,全省统一制定了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设定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执行新办法。
45、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改革后,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基数根据统筹内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不含职业年金待遇。
46、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包含哪几项?
答: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警衔津贴,退休人员补贴。
47、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包含哪几项?
答:基本退休费(含增发退休费),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人员补贴。
48、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养老金怎么算?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49、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统筹期间按时足额履行了缴费义务,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如何界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其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照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核定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不再折算工龄;过渡期内在核定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仍按原有折算工龄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改革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5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和退休待遇首次发放的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5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如何管理发放?
答: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53、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54、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答: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55、达到什么条件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56、退休后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按照参保职工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5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职业年金转移?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流动的。(2)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3)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58、什么情况下申报职业年金补记?
答: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账户。
59、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60、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有哪些?
答:缴费标准全省统一12个档次。设为每年100、300、500、600、8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和5000元。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61、政府对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养老保险的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政府鼓励居民每年按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对当年度及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贴。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各县市区的缴费补贴略有差别。补缴居民养老保险的,没有补贴。缴费补贴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