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征求意见公告
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从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运用本指南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认定:
(一)没有正当理由,主张或者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代理费或者许可费;
(二)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实质相同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方实行差别待遇;
(三)没有正当理由,强迫被许可方接受一揽子许可;
(四)没有正当理由,从事其他已经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与救济
经营者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的垄断行为,其他经营者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向相关执法部门寻求救济。例如,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其他经营者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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