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3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