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2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现就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发展规划》中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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