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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问: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以什么时间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

解答: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解答: 影响。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问:企业增值税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等级?

解答: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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