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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实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问:对外捐赠实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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