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缴纳增值税常见问答
一、对外捐赠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对外捐赠是否免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四、对外捐赠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直接无偿捐赠:
1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一般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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