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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实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外捐赠实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对外捐赠实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均有资格要求:

  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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