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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江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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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药监人〔2024〕3号)、《关于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药监人〔2026〕5号)、《关于开展2026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药监办发函〔2026〕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协会2026年度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和专业2个科目。

(一)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三、培训安排

网授施教机构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

1.电脑端:“浙江药师网”http://www.zjda.com/facade/index.shtml
 
2.手机端:“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微信小程序
 
培训时间:2026年5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报名时间:培训时间内随时报名
 
四、收费标准

公需科目免费学习。专业科目 260 元/60 学时。教材费 30 元/人。学费按学员实际参加必修、选修学时数计算。即网授费用=260 元/60 学时×参加网授实际学时数。

 五、学时及登记要求

全年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由协会负责登记。在培训完成次日可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学时。

六、相关要求

(一)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计(折)算标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二)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 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 三)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执业药师要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

更多信息请查看原文链接:https://www.zjda.com/facade/infoDetail.shtml?infoId=1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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